[摘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7月12日召开第十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宽严相济,在放宽租赁普通住房、患重大疾病、首次归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时间的同时,对贷款逾期和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增加了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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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修订并通过审议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同样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的范围。据了解,这些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该《办法》还明确指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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