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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住建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江门日报  2016-04-27 09:05

[摘要] 近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附属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近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指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附属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据了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实施措施进行明确、细化和规范,终形成《指引》。这份文件将用于指导我市各市(县级)、区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实施房屋征收项目,保障被征收群众权益,并为我市下一步推进房屋征收补偿的地方性立法夯实基础。

梳理发现,《指引》强调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征收实施行为提出了规范性指引,包括实施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禁止违法迫迁行为,做好建立档案、上报资料等后续管理工作等内容。明确了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能分工、职责范围和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等内容。同时,《指引》还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的各环节进行了细化。

具体来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部门;各市(县级)、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协助落实具体工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包括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科教文化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造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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