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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直管公房住房 拟与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

江门日报  2015-09-19 08:01

[摘要] 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我市拟实行市直管公房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江门市直管公房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实施意见》目前正征求意见,公众可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详细信息可查询该局官网(http://www.jmfcj.com.cn)。

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我市拟实行市直管公房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江门市直管公房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实施意见》目前正征求意见,公众可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详细信息可查询该局官网(//www.jmfcj.com.cn)。

《意见》指出,我市计划将市直管公房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与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与推进老城区综合改造结合起来,与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结合起来。

据了解,我市直管公房住房可分成两大类型:一是房龄在30年以上的非成套房;二是房龄不足30年的成套住房(指厨房卫生间起居室仅供一户人使用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表示,根据不同的住房类型、质量和承租户情况,实行分类指导,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政策予以处置。

其中,对非成套直管公房住房,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项目的,原租户可通过异地选择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如暂未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原租户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继续按原直管公房住房租金标准租住住房。原租户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应清退公房住房。否则按房屋租赁市场价(评估)计租。

对于成套公房住房,原租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选择继续租赁原住房;原租户家庭无住房或原租户家庭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可选择继续租赁原住房;原租户家庭无住房或原租户家庭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选择继续租赁住房的,年按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第二年按房屋租赁市场价计租;原租户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应清退搬迁

对于清除出来的公房住房,符合条件的将作为我市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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