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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解读

江门日报  2015-05-08 07:51

[摘要] 《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府﹝2014﹞1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纳税人对新《细则》有进一步认识,特制定本宣传提纲。

《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府﹝2014﹞1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纳税人对新《细则》有进一步认识,特制定本宣传提纲。

一、新《细则》实施后,有哪些人受影响?

新《细则》实施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市三区)所有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应如何确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契税的申报和缴纳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契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多少天?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二)契税的缴纳期限是多少天?

纳税人办理契税的纳税申报后,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缴纳契税。

(三)申报或缴纳契税如何处理?

纳税人申报或缴纳契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新《细则》如何和原《细则》衔接?以前年度税款的滞纳金应如何计算?

《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税法实体从旧的原则,纳税人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缴纳契税期限为2015年6月29日(新《细则》实施后180日内),2015年6月30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自2015年1月1日起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应按新《细则》在180日内缴纳契税,超过上述期限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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